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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TIME:2018-11-01   click: 74 次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监督实施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管理要求


2.1畜禽养殖场应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实现清洁生产。
2.2畜禽养殖场应按照HJ 497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及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2.3畜禽养殖场应维持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正常运转,并做好处理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
2.4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 监测要求


3.1畜禽养殖场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 905相关规定执行。
3.2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3.3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及运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4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5畜禽养殖场产品产量的核定,以年法定报表为依据。
3.6对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畜禽养殖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